家庭,本該是最安全的港灣,是守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第一防線”。
但有些孩子,卻在“家”的屋檐下,被最親近的人傷害。
有的為逃避法定撫養義務轉移財產,有的以“管教”為名對幼小的孩子殘忍施暴,有的對同居人或再婚對象對子女的虐待視而不見甚至參與侵害……
這些發生在家庭內部的侵害,隱蔽性強、危害持久,往往成為未成年人成長中難以愈合的傷口。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用六起真實判例劃出一道道清晰的法律紅線——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愛”與“害”之間,法律絕不模糊。
壓實法定監護責任 督促監護人履職盡責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義務,但總有一些不負責任的父母,千方百計試圖逃避責任。
在案例一中,張小某在父母離婚后跟隨母親王某生活,父親張某甲每月支付6000元撫養費。2023年8月,張某甲提起張小某撫養費訴訟,以其月收入驟降為由,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隨后,張某甲從原公司離職,并將其名下銀行卡存款悉數轉出。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甲在已預測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況下,未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預留相應財產,而是從原公司離職前提起訴訟要求降低撫養費,又陸續將所有銀行賬戶存款轉出清零,其財產處分行為妨礙了法定撫養義務的履行。最終,張某甲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自然人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處分權,但行使權利亦應遵循法律邊界,特別是離婚后需履行撫養義務的,應妥善處理處分財產與履行撫養義務的關系。”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案堅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明確了個人財產自由與法定撫養責任的界限。
監護人如果嚴重失職,則需要變更撫養關系。案例二中,離婚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明知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卻持放任態度不加以阻止,屬于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
朱某與趙某離婚后,帶著小兒子趙某乙與再婚丈夫卿某生活。卿某兩次以“管教”為由,使用鐵質衣架、手機充電線等毆打年僅7歲的趙某乙,致其全身多處挫傷。而朱某作為趙某乙的母親和直接撫養人,并未對卿某的行為加以阻止。
趙某在探望時發現孩子身上的傷痕,果斷報警并起訴變更撫養權。
審理法院認為,卿某的行為已明顯超過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疇,屬于家庭暴力。朱某明知再婚配偶實施家暴卻放任不管,未盡到監護職責,由其擔任直接撫養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且已具備基本辨識能力的趙某乙向法院明確表示不愿意再跟隨朱某及繼父一起生活。法院依法支持趙某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案的裁判有助于督促父母進一步提升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意識和責任意識,推動營造更健康安全的家庭環境,既為類案處理提供參考,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保護未成年人和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態度。
對虐待殘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陳舊觀念,在一些家庭中仍被奉為“金科玉律”。但法律從不認可這種野蠻邏輯。虐待未成年人絕非“家務事”,而是觸碰法律紅線、踐踏人倫底線的違法犯罪。
在案例三中,王某經常因6歲兒子楊某“吃飯、學習不認真”等,用改裝過的鐵制衣架和搟面杖毆打楊某,致其身體多處挫傷。學校老師發現后報警,公安機關以虐待罪立案,并向王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其間,檢察機關會同公安、婦聯、基層政府等部門對王某開展聯合訓誡,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王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然而,王某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仍然多次毆打楊某致其輕微傷。審理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虐待罪和拒不執行裁定罪,依法予以并罰。
案例四則將視野擴展到同居關系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在該案中,黃某某與王某某及其非婚生子2歲的陳某同居生活。因對陳某生父不滿,黃某某遷怒于幼童,多次以拳頭擊打、手掐、衣服勒脖子等方式虐待陳某,還逼迫陳某抽煙喝酒。而王某某作為親生母親,全程在場卻未阻攔,也未帶孩子就醫。
“不作為”亦是傷害。
“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保護義務,明知同居人員對未成年子女實施虐待而不予阻止、救助,放任侵害行為持續發生,情節惡劣的,同樣構成虐待罪。”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表示。
審理法院認定,黃某某構成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某作為法定監護人,明知同居人虐待而不阻止,亦構成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則是本次發布的案例中最令人痛心的一起。
已婚的田某攜2歲女兒田某某與文某某同居。在近一年時間里,文某某、田某經常以打罵、捆綁、吊起、罰站、凍餓等方式虐待田某某,頻繁使用拳腳、拖鞋、飯鏟、木條、皮腰帶、手機充電線等暴力毆打。案發當日,文某某因田某某尿床,用手機充電線等猛擊其胸部,致田某某倒地抽搐,經搶救無效死亡。
審理法院認為,文某某嚴重違背社會公德、踐踏人倫底線,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據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文某某死刑,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經最高法復核核準,文某某已被執行死刑。田某作為孩子的父親,縱容并伙同文某某共同實施虐待、毆打,亦系主犯,也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予以并罰,判處無期徒刑。
這起案件以最嚴厲的刑罰回應了最殘忍的傷害。
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對兩名犯罪分子分別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彰顯了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即使發生在家庭內部亦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從嚴懲處的鮮明導向。
構建綜合保護體系,多部門聯動讓隱蔽侵害無處遁形
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行為,因其發生在私密空間,發現和干預的難度大。如何打破這堵“沉默的墻”,讓孩子身心“看不見的傷口”被及時看見、及時干預?
案例六提供了一個可復制的范本。
12歲的周某,被親生母親田某某長期實施毆打、罰站、凍餓、趕出家門等多種虐待行為。田某某還通過網絡結識他人,強迫周某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并出售。
學校教師在進行日常教學觀察時,發現周某身上、面部經常出現不明淤青,經耐心詢問得知周某存在被母親虐待等行為后,第一時間向人民法院在學校設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責任法官反映情況。
法院迅速啟動響應機制,聯合公安、教體、民政、社區、婦聯等多部門會商,立即將周某安置到臨時庇護所,并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觸周某。經研判,田某某長期施暴的事實涉嫌刑事犯罪,學校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取證中了解到周某還存在被猥褻的事實。
周某因長期遭受虐待,產生害怕與人交流等心理創傷。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及時委派專業心理咨詢師為周某提供心理輔導,幫助其走出陰影;依法向周某發放司法救助金,為其后續生活和學習提供必要支持。后當地婦聯提起撤銷監護資格申請,法院經審理依法撤銷田某某對女兒周某的監護資格,由周某祖母日常中撫養照顧,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回訪,周某各項身心指標逐步恢復。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田某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及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指出,該案構建起多部門集發現、干預、民事特別程序與刑事追責并用、救助與保護于一體的未成年人綜合保護機制,有效助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
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表示,家庭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陣地。人民法院將繼續以公正裁判明晰監護責任邊界,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范、評價、教育、引領作用,以協同聯動凝聚保護合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筑牢堅實安全屏障。(記者 姜佩杉)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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