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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嫌疑人 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當事人因為涉嫌走私出口稀土案被關押在看守所,然后他在看守所表現良好,經常幫助文化程度低的人學習、教英文等,多次得到管教的認可。我在網上看到說,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刑10%。請問這個可以爭取嗎?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法發〔2021〕21號),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但同時規定“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換言之,如果簽認罪認罰,那么一次性給了30%(以內),已經包括了“羈押期間表現好”,不會再單獨考慮“羈押期間表現好”這一量刑情節。似乎“羈押期間表現好”是“認罪認罰”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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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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