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一起引起廣泛關注的偷稅案件——“探店”網紅白冰因通過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等手段,在2021年至2024年間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契稅等稅費共計911.18萬元,最終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合計1891.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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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900萬,賠1800萬。不是1:1的“秋后算賬”,而是接近1:2的“事后翻倍”。 這是一份寫滿了法律后果、行業亂象和個人教訓的法治教材。
一、“聰明”的設計,碰上了“更聰明”的系統
白冰的粉絲量超過4000萬,是短視頻平臺上頭部美食探店博主。他的變現方式主要是廣告合作,傭金不菲。但是,稅務部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后發現,白冰自2021年以來申報的個人收入金額長期明顯偏低——網絡熱度與納稅數額之間存在明顯反差。
稽查人員順藤摸瓜,發現白冰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多達十余家。其中,一戶注冊在重慶的個體工商戶顯得格外可疑:這戶個體工商戶長期進行大額申報經營收入,但工商信息中卻無參保人員,意味著沒有長期固定的工作人員。稽查人員奔赴重慶核查,發現該個體工商戶的注冊地址大門緊鎖,并無實際生產經營跡象,判定這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空殼 “個體戶” 。
簡單來說,白冰的設計邏輯是:把個人拍攝短視頻、借助個人形象和流量推廣獲得的勞務收入,先轉入這家空殼個體戶名下,再通過虛構成本費用、套用核定征收優惠等方式,將本應按勞務報酬申報的高稅率收入 “變裝” 成低稅率的經營所得。
但這只是他偷稅體系的一個“節點”。其余兩個路徑更顯隱蔽。
其一是“私戶收款”。稽查人員發現,白冰通過關聯公司將資金匯給山東一家人力資源公司,再經過多層流轉,資金最終回到白冰及相關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這種通過“私戶”收款隱匿收入、不進行申報納稅的做法,是典型的虛假申報行為。
其二是“公私混賬”。白冰直接控股的某公司賬面上,出現了大量奢侈品發票——名牌包、高端首飾等。但這些物品幾乎都出現在白冰個人生活視頻里,由他本人和家人日常使用,與公司經營毫無關系。稽查人員認定,這些個人消費被違規列支為公司成本,并視同公司對個人的紅利分配,但白冰未就此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注冊空殼公司、虛構發票流水,到隱匿真實收入、公費報銷個人奢侈品,這些環環相扣的操作最終在大數據稽查面前一一瓦解。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白冰承認了設立空殼個體工商戶轉換收入性質、通過公司虛假列支取得收入等違法事實,同時還主動承認了通過虛假申報二手房價格少繳契稅、向公司借款用于個人消費等問題。他公開表示:“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愿意接受處理處罰,全力配合稅務機關完成整改。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公眾人物,更要合規經營、依法納稅,起到良好示范帶頭作用。”
國家稅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891.24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截至2026年4月,上述款項已全部追繳入庫。
二、“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一字之差,后果天壤之別
公眾看到的是 “罰了” ,但我看到的是 “為什么這樣罰” 。白冰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正在于 “收入性質的認定” ——這也是近年明星網紅偷逃稅案件中反復出現的關鍵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務報酬所得屬于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到45%;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且允許扣除成本費用,在一些地區還可以適用核定征收方式,實際稅負率往往遠低于勞務報酬。兩者的稅負差異相當顯著。
正是這一稅率差,誘使部分高收入群體鋌而走險。在過往明星網紅偷逃稅案例中,部分明星網紅就是利用這一差異,通過成立個人工作室或相關主體虛構業務,將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經營所得。
法律上如何區分“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核心在于:個人是否依賴自身的勞動和技能直接取得收入,以及是否存在真實的經營實體和經營活動。白冰拍攝的短視頻主要由其個人獨立完成,并借助個人形象、流量等進行推廣,所取得的收入本質上屬于個人勞務收入。他注冊的重慶個體工商戶無參保人員、無實際經營場所、無生產經營痕跡,屬于空殼主體,其“轉換”行為本質上是虛假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定: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白冰少繳稅費款911.18萬元,被處罰款980.06萬元,罰款金額約為少繳稅款的1.08倍,完全在50%至5倍的法定幅度之內。值得注意的是,罰款部分還疊加了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這也是本案總金額飆升至近1900萬元的重要原因。
幾個關鍵法律節點值得注意:
第一,偷稅的構成不以 “ 知法 ” 為前提。 部分網絡主播被查處后常以“不懂稅法”為辯解理由,但這并不能成為免責的擋箭牌。法律只問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虛假申報行為、是否造成了少繳稅款的結果,不容許以“不知法”為由規避法律責任。在本案中,白冰設立空殼主體、虛構資金流轉、虛列成本費用,其行為本身已經證明并非“不懂”,而是“刻意為之”。
第二,公司不是個人的 “ 錢包 ” 。 白冰將個人奢侈品消費列入公司成本,這一操作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定性——與公司經營業務無關的個人消費,不得作為公司成本在稅前扣除;這部分列支的個人消費應視同公司對個人的紅利分配,須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中小經營者都存在類似的認知誤區,誤以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實際上,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公私賬務混同不僅是稅務風險,還可能引發公司法上的責任穿透問題。
第三,偷稅的后果不是 “ 補繳了事 ” 。 從法律角度看,白冰案的處理結果包含三個層次:一是追繳稅款(把欠的稅補上),二是加收滯納金(對延遲繳稅的懲罰性利息,按日加收萬分之五),三是處以罰款(對偷稅行為的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稅務部門對網絡主播偷稅案件的查處力度持續加大,稅務部門不是只追“頭牌主播”,也追“每一個應當自覺的納稅人”。
三、“不懂稅法”不是護身符,合規才能走得遠
白冰在回應中說:“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愿意接受處理處罰,全力配合稅務機關完成整改。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公眾人物,更要合規經營、依法納稅,起到良好示范帶頭作用。”
這段話本身無可指摘。但讀者心中難免會有疑問:如果稅收大數據沒有發現問題,這筆稅還會補嗎?如果他的粉絲量很小,是不是就 “安全”了?
答案越來越明確了:在金稅四期的技術監管框架下,“不被查到”的可能性正在快速收窄。
金稅四期系統已經實現了“以數治稅”的全面落地,稅務、銀行、平臺數據正在深度打通,能夠將商戶的申報信息與平臺實際數據進行自動比對,一旦差異過大,系統便會自動預警。金稅四期還實現了“四流合一”的深度比對——資金流、發票流、物流、合同流必須邏輯匹配。平臺傭金明細、銀行流水,甚至物流信息都能交叉驗證,上萬條轉賬記錄里藏著的收入貓膩,一查一個準。
互聯網平臺企業須按時、準確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打通了平臺數據與稅務監管的信息壁壘,稅務部門能夠較為精準地掌握網紅明星的多元收入來源,及時發現隱瞞收入、拆分收入、轉換收入等問題。同時,2026年已經明確將“明星網紅”列為稽查重點領域之一,監管力度將持續加大。
對廣大普通納稅人而言,白冰案提供了三個可復用的認知與行動參考:
第一,明確自身收入的稅法屬性。 無論是自由職業者、兼職人員,還是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收入的個人,都應當清楚自己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如果確實存在真實的經營活動,可以依法注冊個體工商戶,但必須具備實際經營場所、人員、成本和業務活動,并對經營成果自負盈虧、承擔經營風險,絕不能為了套取稅收優惠而設立空殼主體。
第二,區分“稅收籌劃”與“偷逃稅款”。 合法的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框架內,按照稅法的立法精神合理安排經營活動和財務結構,以享受法定的稅收優惠。而“偷逃稅款”則是通過虛構交易、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等欺騙手段,制造與真實情況不符的稅務外觀,核心區別在于是否如實申報真實的經濟實質。白冰的空殼個體戶注冊地址大門緊鎖、無實際經營,稅務機關一旦實地核查或通過數據異常鎖定,這種偽裝便不攻自破。
第三,面對稅務稽查,積極配合是最優選項。 《稅收征收管理法》賦予稅務機關調查取證的權力,納稅人如果拒不配合、轉移隱匿證據,只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白冰在約談后承認違法事實,主動交代了虛假申報二手房價格少繳契稅等問題,并在規定期限內配合補繳稅款。這種態度在法律實踐中,可能成為稅務機關酌情考量罰款倍數時的積極因素,也有助于避免案件被移送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從不苛求每一個公民都“精通稅法”,但要求每一個公民都“誠懇地面對稅法”。
四、從“人設”到“法設”:流量時代的雙重責任
白冰的“人設”是美食探店、豪車高消費的“土豪”形象,而偷稅行為讓這人設在法律面前轟然坍塌。4000萬粉絲關注的不僅是他推薦的美食,更是他展現的生活方式。當這種生活方式建立在違法基礎上,公眾的失望是必然的。
這不僅是白冰一個人的問題。近年來被曝光的網絡主播偷稅案例中,偷稅手法高度雷同——通過第三方平臺個人賬戶收款隱匿勞務報酬收入,刻意隱瞞直播帶貨收入不依法申報,虛列經營成本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本質均是通過隱匿收入、虛假申報逃避納稅義務。偷稅金額從100萬元到800多萬元不等,而最終的補繳罰金額通常都達到了偷稅額的約2倍。
透視這些現象,可以看出同一個根源:短視頻時代的商業邏輯產生了巨大的 “ 個人品牌溢價 ” ,但與之相應的納稅意識沒有及時生長起來。 許多草根出身的網絡主播在短時間里賺到了傳統行業數十年才能積累的財富,在處理“巨額收入該交多少稅”這個核心問題時,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合法籌劃,而是簡單的“怎幺少交”。
當每一場直播的打賞記錄、每一條短視頻的廣告結算、每一筆跨行轉賬的流水,都在監管系統的視野之中,“藏起來就會安全”不是自信,是錯覺。稅務部門也在構建 “ 政策輔導-風險預警-自查自糾-立案稽查-公開曝光 ” 的全鏈條遞進式監管機制,讓主動合規的主體獲得尊重,讓企圖逃避的主體付出代價。
白冰案給所有人的教訓是深刻的:財富的積累需要合法合規的路徑,任何企圖在稅收上走捷徑的行為,最終都要付出成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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