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的意圖并非“處罰加碼”,而是用清晰的規則重塑行業生態。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北新橋熊貓
今日(5月1日)起,醫療回扣入刑新規正式施行!
但新規的意圖并非“處罰加碼”,而是用清晰的規則重塑行業生態。
01
告別各地裁判差異
醫療受賄認定有新規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明確將醫藥領域商業賄賂(回扣)的刑事入罪標準量化,這在醫療圈引起了高度關注。
醫療系統人員的身份天然就有些復雜,尤其對公立醫院的普通執業醫生來說,他們既是專業技術人員,又承擔著公共醫療服務的職能。這直接導致了一個問題:對同類行為,不同地區、不同法院在定罪和量刑標準上存在差異,給醫務人員帶來了很多不確定性。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王定一對此解釋道:“以往,雖然貪污賄賂犯罪已有較完備的法律依據,但具體到醫療領域,圍繞受賄行為的認定標準、利益性質的判斷、犯罪數額的計算方式,以及‘新型利益輸送’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等問題,各地在理解和適用上確實存在差異。”
正是針對這一行業痛點,《解釋(二)》直接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標準執行。這體現了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保護的原則。
傳統的醫療領域行受賄案件,大多表現為醫藥企業或代表,根據醫務人員在藥品采購、設備選型或使用數量上的影響力,直接給予現金回扣或實物利益。這類模式典型性強,證據也比較直觀。
然而,隨著監管趨嚴,利益輸送的方式正變得越來越隱蔽,甚至披上了合規的外衣。對此,《解釋(二)》把審查重點從“利益的形式”轉向了“權錢交易的本質”,強調只要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對價關系,即便披著合法商業或學術活動的外衣,也仍可能被認定為受賄或行賄。
這一調整,將對醫生群體產生直接沖擊。
有別于高昂的藥械回扣,像講課費、咨詢費這類收入,在一些頭部醫院的醫生身上較為普遍。但《解釋(二)》通過明確犯罪數額的認定規則和“為他人謀利”等利益評價標準,有效壓縮了靠形式創新來規避刑事打擊的空間,讓司法機關能夠對“新型賄賂”進行實質性評價。
但值得注意的是,通過專業知識獲取合法報酬并未被禁止,關鍵在于支付的勞務報酬不能顯著高于市場合理水平。
按照2016年更新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解釋(二)》的核心突破在于,將以往醫藥購銷領域“灰色地帶”的違規行為,通過明確的金額標準劃入刑法打擊范疇,主要設定了三道刑事追責“紅線”:
1.個人受賄3萬元為紅線?。
對于公立醫院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醫務人員,?收受或給予回扣累計達到3萬元即構成刑事犯罪,不足3萬元但具備多次索賄等特定情節的,同樣入罪。普通醫生構成非工作人員受賄罪,在解釋二規定下,量刑相同。
2.醫療領域中單位行賄“情節嚴重”紅線為10萬元?。
對于藥企、醫療器械公司等單位,?為謀取藥品銷售、入院、集采中標等不正當利益,系統性給予回扣,累計數額達到10萬元的,即構成“情節嚴重”的單位行賄罪?。單位將面臨罰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老板、總經理、銷售總監)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3.醫療領域中單位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紅線為100萬元?。
單位行賄數額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但具備如醫療領域行賄等加重情形的,將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刑罰將大幅加重,相關責任人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單位行賄,但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將按照行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02
反腐從查個體到查鏈條
科室窩案納入嚴管
《解釋(二)》的第二個重要變化,是明確將醫療領域列為貪污賄賂犯罪的重點治理行業,并對單位行賄犯罪體系做出了更具體、更嚴格的規范。其中規定,在醫療等重點領域實施行賄行為的,應作為降低入罪數額標準或從重處罰的重要情節。
王定一律師表示,這一規定直接回應了近年來醫療反腐展現出的結構性變化:腐敗形態已不再停留在個別醫生的單筆交易,而是深度演變為以醫院、科室為依托的串案、窩案,并循著利益鏈條向上下游企業蔓延。醫療反腐的治理邏輯,正由此前的“查個人”升級為“查體系”,從單點執法轉向行業生態治理。
對一線醫務人員來說,這一規定最核心的警示在于:即便個人沒有直接收受利益,但參與了科室層面的集體利益輸送,或使用了違規設立的“小金庫”,同樣可能觸碰刑事法律紅線。
同時,新規強化了對行賄行為的全鏈條打擊,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都可能成為刑事責任主體。這也會從源頭推動行業上游的合規體系建設,從而減少醫務人員被動卷入利益輸送鏈條的執業風險。
《解釋(二)》在追責范圍和處罰力度上體現了前所未有的嚴厲性:
1.堵死“甩鍋”漏洞,實現全鏈條同責?。
新規明確,?只要行賄行為出于單位意志(如集體決定、負責人授意),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即便由醫藥代表個人操作,也一律認定為單位行賄罪?,企業及其管理層均需承擔刑事責任,改變了以往“個人背鍋、企業免責”的局面。
2.劃定民生領域,處罰顯著從嚴?。
司法解釋將食品藥品、醫療健康領域明確列為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底線領域。?在此領域的行賄受賄犯罪,量刑標準比其他行業更為嚴格,原則上不輕易適用緩刑,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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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擊形式多樣,覆蓋變相利益輸送?。
新規打擊范圍不僅限于直接給付現金,?包括以學術會議、推廣費、咨詢費、科研贊助等名義,或通過安排旅游、子女留學、提供房產優惠等方式進行的變相利益輸送,只要基于醫藥業務產生,均屬打擊范圍?。
4.追溯期延長,追責不留死角?。
結合醫藥反腐常態化要求,?違規行為可倒查5年,若涉及造成醫保基金重大損失等重大線索,追溯期可上溯至20年?。退休、離職、轉崗均不能免除追責。
03
新規正解
構建透明規范的醫療行業環境
王定一律師認為,《解釋(二)》并非單純地強化懲治力度,而是通過明確規則邊界,推動醫療行業的運行邏輯從“灰色慣例”轉向“合規治理”。它的制度價值,在于通過統一刑事司法標準,促使醫療行業回歸專業倫理與公共服務本質,構建一個更透明、規范且可持續的發展環境。
結合《解釋(二)》的制度導向和當前的執法實踐,醫療行業將正式進入一個反腐治理常態化、合規風險刑事化、責任追究鏈條化的新階段。但這樣的行業新常態,絕不意味著“人人自危”的執業環境。恰恰相反,長效化、制度化的規則治理,正是對合規執業者最好的保護。
需要強調的是,“重點行業治理”這一定位,并不是要將整個醫療行業“污名化”,更不是把所有醫務人員都列為監管對象。
它的目標是針對醫療領域腐敗行為的行業特性,精準打擊那些破壞行業生態、損害群眾利益的系統性腐敗,最終為絕大多數合規執業的醫務人員,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行業環境。
對醫務人員而言,量刑標準的統一也絕非“處罰加碼”,而是徹底終結了過去因身份認定分歧而導致的裁判尺度不一。
隨著規則清晰化,意味著醫務人員無需再為模糊的身份認定、地域裁判差異而焦慮,只需聚焦于自身行為的合規性。只要行為不觸碰紅線,就無需擔心不可預期的法律風險。
責編|Zelda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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