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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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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因承襲舊有政區地名且沿用傳統命名原則,隨著區劃變遷,出現眾多類型各異的重名情況。受政區層級、地域聯系、事務種類、重名類型等影響,政區重名對個人、地方及國家文書行政產生多重影響,在社會形成多元互動。清廷通過更名達到省內無重名縣的格局,并在重名政區官印中添加省名以消除潛在隱患,試圖以此維持政區穩定,也節省開支。然而兩項措施并舉反而間接使重名縣繼續增長,表明朝廷“有限治理”模式難以消除政區重名問題,反映出地名與國家、社會、制度交織的復雜關系。
【關鍵詞】清代 政區重名 更改地名 官印制度 地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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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主要用于區分人類生存的地域空間,是涉及語言、地理、歷史、社會、文化、民族的高度綜合的社會文化現象。地名應具專有性,一旦重名,尤其政區名,不僅關乎社會日常生活,更影響國家行政運作。早在先秦時期地名重名現象就已經出現,此后歷代皆有。如西漢有54組同名縣,東漢有11組同名縣,唐代有66組同名縣,宋代有30組同名縣,元代有25組同名縣,明代有38組同名縣。清代作為我國歷史上重要的大一統時期,也是傳統地名學發展的鼎盛階段,其地名數量大、種類多、覆蓋范圍廣,呈現復雜化、多樣化特征。其中,政區地名的重名及其影響貫穿清代始末,具有集成性與代表性。考察清代政區重名現象有助于探究清代政區地名的特性,以及傳統社會地名現象及其治理的共同特征。但目前相關研究多側重考證和梳理清代重名政區本身,對其實際影響及官方應對措施分析還不夠深入。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批判地名學興起,地名不再被單純視為人類活動作用于地表的文字地景,而作為一種符號象征涉入復雜的權力政治當中,與社會相互作用、影響,具有積極的社會能動性。筆者將地名視作歷史生態中重要的參與者與塑造者,在厘清清朝政區重名復雜特征及其原因的基礎上,探究重名政區地名與國家、地方、個人的互動過程,以及朝廷的治理措施及其成效,進而揭示政區地名與國家治理、制度變遷、地方社會的內在聯系,以期為當代地名管理提供鏡鑒。
一、政區重名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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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以來,省、州、廳制尚在調整、優化、定型中,政區通名也相應地經歷了定制化的過程。最晚至乾隆三十年(1765)前后,隨著“‘廳’得到普遍的認同和自然的稱呼,并成為政治上比較成熟的操作模式”,清代形成省—府、直隸廳、直隸州—廳、州、縣等涵括高層、統縣、縣級的三級政區通名體系。表1統計了乾隆三十年以來的重名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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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名類型與層級結構
按地名結構劃分,清代重名政區可分為專名、通名均重名(完全重名)與專名重名(部分重名)兩類,后者包含前者,總體呈增長態勢,尤以縣級政區為多。清代重名政區與政區總數同步增長,前期與后期增長較快,中期較為穩定,可見兩者呈正相關(圖1、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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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重名
清代重名政區呈現層級越高、數量越少的金字塔結構。高層政區無一例重名。統縣政區以府為主,如乾隆三十年山東、云南的武定府與安徽、廣西的太平府,嘉慶二十五年安徽、廣西的太平府,清末又出現奉天、湖南兩處重名的鳳凰直隸廳,體現出廳制的推廣與數量的增長。縣級政區重名情況始終占90%以上,亦是主要增長源,最多有四地重名的新城縣(直隸、山東、江西、浙江)、太平縣(山西、安徽、浙江、四川)。
同名縣雖多,但多屬跨省重名。清前期省內完全重名僅兩例:陜西分省前的安定縣、雍正九年(1731)前的江西永豐縣。此后同級政區僅存跨省重名案例,達成省級政區“同級同名排斥”。即使算上同級但通名不同的政區,省內重名也極少,乾隆三十年僅三組:四川的重慶府巴縣與保寧府巴州,貴州遵義府的仁懷縣與仁懷廳,甘肅的涼州府莊浪廳與平涼府莊浪縣。乾隆四十一年(1776)后,仁懷縣升仁懷直隸廳,莊浪縣被裁,僅存四川巴縣和巴州一例。
2.部分重名
此類金字塔結構更為均衡,且在高層政區出現。如乾嘉時期的河南省(河南府)、云南省(云南府、云南縣)、廣西省(廣西府),光緒年間的吉林省(吉林府)、奉天省(奉天府)、臺灣省(臺灣府、臺灣縣),其中“云南”“臺灣”跨越省、府、縣三個層級。除跨省重名外,亦有不少專名省內重名。乾隆三十年、嘉慶二十五年、宣統三年分別有50組101處、52組105處、54組108處,與完全重名相比,部分重名具有跨級政區省內重名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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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名政區的時空分布
隨著數量增長,清代重名政區地域分布從乾嘉時期的19省擴展至清末的23省(表2)。內地省份數量基本穩定,直隸、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數量浮動均在1個以內。增長點集中在邊疆省份,僅奉天、吉林、黑龍江、云南、新疆五個省份,就增置了35個重名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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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357個重名政區中,245個承襲前代,112個為清代新設,較前代增長45%,約占總數的1/3。新置重名政區以康熙(14個)、雍正(35個)、光緒(35個)三朝最多,合計占比75%。康雍年間,衛所裁并、改土歸流以及直隸州政策的推行導致政區數量激增。這一時期新設的49個重名政區中,在盛京、直隸、廣西、云南、貴州、四川、陜西、甘肅、湖北、湖南、山東及山西地區因改土歸流、衛所歸并新置的就有37個。乾隆時期,清廷秉持政區穩定和官員定額的理念,非極其必要不鼓勵新設政區,故清代中期政區數量相對穩定。自乾隆三十年至道光末年近一百年間,新增重名政區僅16個。晚清尤其光緒以降,在地方開發、形勢變化及邊疆危機的刺激下,清廷陸續在新疆、臺灣、東北地區設省置府,光緒、宣統年間新增39個重名政區,占總數的近1/3,其中34個分布于東北三省、新疆、臺灣、云南、廣西等邊疆地區。
地名是行政區劃的基本要素,每個政區需有與地方行政建制對應的名稱。重名地名雖屬政區地名中的特殊類別,除更改專名外,其增減與政區總數變化也密切相關。地方管理體制改革、地方開發、邊疆危機等政治、社會、經濟現象都是關聯重名地名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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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名淵源與用字特征
自唐以降,傳統王朝并未大規模更改重名地名,宋、元、明三代的累積延續至清,新老地名疊加,形成涵括自然和人文兩大類型的重名地名。其中,美愿地名88個,山水地名51個,其他自然地理實體地名5個,因形得名5個,示位地名27個,以古地名為名24個,以姓氏、人物為名5個,避諱地名12個,合成地名8個,年號地名3個,星宿地名4個,紀事地名10個,傳說祥瑞地名4個,聚落、部族地名18個,物產史跡地名4個。這些地名符合傳統命名規律,尤以美愿地名為多。
得名淵源雖已明晰,但地名作為遵循語言規律形成的詞匯,實有必要探究專名的用字特征。清末357個重名專名由118個字以不同形式排列組合構成,其中61字重復2次,累計122次。余下用字,安、寧、平、永、化、遠、定、新、陽、南10個,占比不到10%卻出現268次,是促成重名的最主要用字。如“太平”出現7次,“永寧”“寧遠”出現6次,“安平”“安化”“定遠”“新寧”等專名均出現4次。這些高頻用字多與社會穩定、政治教化有關,體現了王朝統治意圖。于統治者而言,維持政權穩定是最高政治目的,重視地方安寧超過發展。乾隆帝即言“歷朝郡縣定名,或因山川名勝紀事紀時,取義雖各不同,大約皆選擇吉祥字樣,賜以嘉名”。除美愿地名外,其他類型地名亦有高頻用字,如山水地名中因鎮安河得名的陜西鎮安縣,因永康溪得名的浙江永康縣,因龍安山得名的四川龍安縣。聚落地名如四川太平縣得名于太平壩,浙江太平縣得名于太平鄉,均含吉祥字眼。傳統命名原則的因襲與高頻字的廣泛使用使地名區域特性淡化,共性突出,形成有“國家”無“地方”的重名景觀。
政區重名并非都由命名用字習慣巧合導致,部分實是朝廷有意為之。府、縣同名亦同城是歷史時期常見現象,清代因循傳統,新增都勻、宣化、正定、寧夏、西寧、寧武、永順、榆林、天津、泰安、順寧、麗江、臺灣13個附郭縣名,就與其所屬府專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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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區重名的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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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承襲前代重名政區,隨著行政區劃調整與社會變遷,又受政區命名傳統影響,重名情況呈現地域分布廣、跨越層級多、數量持續增長的特征。這些地名是具有音、形、義、位、類等地名學要素的地理實體名稱,也兼具政治與社會屬性,地名秩序一旦混亂,將對個人、地方乃至國家產生多方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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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區重名與個人、地方社會
于個人而言,地名承載著祖籍、出生地、死所、葬地及職官名稱、仕宦地點等信息,勾勒出個人生命軌跡,但這些活動軌跡會因地名重名而模糊。如乾隆《江南通志》載:“黃逵,字儀逋。山陰人。”這里黃逵是浙江山陰縣人還是山西山陰縣人就難以確認。又,道光《徽州府志》載:“汪與圖······僑居平江。”“平江”在清代既可指蘇州府,亦指湖南岳州府轄縣,實難辨別。光緒《重修安徽通志》載汪勛“官清河訓導”,亦難確認該“清河”屬直隸廣平府還是江蘇淮安府。
人物傳記書寫也會因地方重名而困擾。編修直隸省通州的方志時撰寫楊士烜傳記,因無法確認其籍貫屬直隸通州還是江蘇通州,最終只能“附載之以備考”。此案至光緒年間新修《通州志》時仍未解決。又乾隆《樂平縣志》載錄鄭冕、董旻二人傳記后,又按:“二人姓名,舊志《選舉》內并無其人,訪之耆舊亦皆茫然,而《通志》載之者,想必以縣名相同誤也,姑存之以備參考。”
因重名問題,地方百姓還錯將外地人當成本地人祭祀。《日知錄集釋》載:“以今地理言之,如大名、寧國之類,法當直書其縣,清河、永豐之類,法當并載其府,而《宋史》闕焉,故有一人而兩地并祀者。”清代亦有此類現象。據光緒《江西通志》載,蔡運系江西南安府南康縣人。因江西南康府亦有蔡運,時人將南康府蔡運當成南安府南康縣蔡運,“通志仍謬注祀大節祠”。
地方精英某種程度上是地方社會重要的文化資源,可提振地方聲譽與知名度。前述楊士烜被“附載之以備考”,尚屬公正。然光緒年間順天府通州的方志還載:“自昔州名復,奇才兩地爭”,并專門解釋:“謂南通州修志爭之。”可見清代有的重名地區為爭取有限的文化資源,不惜公開搶奪籍貫模糊的精英人物,引起地域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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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區重名與國家治理
地名是國家行政管理的工具,在奏折、題本等行政文書中不可或缺,官員選任、地域回避等制度運行都涉及官員籍貫、任官地點等政區地名。以科舉考試為例,明代郭子章注意到江西吉安府、廣信府均有永豐縣,鄉試時只得“每科試錄分吉永豐、廣永豐以別之”。這種現象持續到清雍正年間,“雖開造文冊,每以吉永豐、廣永豐為分”。可見政區重名,對朝廷政務運作影響不止。
除行政困難外,政區重名還存在潛在弊端。作為王朝權威的象征,印信是公文的唯一行政信用憑證,只有加蓋印信的公文才具備行政效力。清廷對各類官印的稱謂、材質、尺寸、印文用字有嚴格規定,由禮部鑄印局統一鑄造,然而同名政區印文“俱系某府、某州、某縣字樣,并未分別省分”,導致辨識困難。如四川按察使石禮嘉認為,府廳州縣同名,“印信之大小相等,清漢之篆文無異,一時實難稽查。類而推之,如稅契通關路票以及捐監實收糧串等項假借影射,種種弊端,何從指摘?”雍正年間,江西巡撫謝旻也認為省內兩處永豐縣“印信篆文皆系‘永豐縣印’字樣,并無分別,共在一省之中而有相同之印。倘奸徒假借以此縣所用印信蒙混于彼縣,恐一時難辨,易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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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名影響的尺度差異
清代政區重名的影響,小到混淆個人信息,大到阻礙王朝政府的行政運作,涵蓋事務多、涉及層面廣,有政區層級、地域范圍、事務種類、重名類型等多方面因素疊加,以不同尺度衡量影響程度也各有差異。
一般政區層級越高重名混淆的地域范圍越大,但也需考慮重名地之間的關聯程度。只有同名區域實體間有聯系,混淆才會產生。明弘治元年(1488),傅榮即言通州、清河雖各有兩處但“所管布政司有異,實無害也”。可見跨省重名的影響不如省內明顯。周振鶴、游汝杰認為漢語方言區劃以府(二級政區)為單位,內部有較大的一致性,也正因統縣政區內經濟、文化等交往密切,才形成和鞏固了方言區。毛曉陽亦言:“各書中因地名相近而產生的刊誤,則主要表現在同省不同縣份、府份之間,即以此縣籍貫誤作彼縣籍貫,以此府籍貫誤作彼府籍貫。”相較于跨省交流,一省一府內的社會聯系更為緊密,省內重名更易滋生弊端。如順天府有保定縣,且保定府與順天府交界;安徽寧國府轄太平縣,又有太平府與寧國府交界。這兩對地名屬跨級、專名重名,但因同處省內且距離相近,故“今順天府保定縣稱小保定,寧國府太平縣稱小太平”,以區分保定府、太平府。不過也有例外,與府名相同的附郭縣名由于是歷史常見現象,時人習以為常,且府、縣同城無地域分別。正因如此,時人有時誤認為跨省同名府縣同處一地。如直隸省有承德府而奉天府有承德縣,江慶柏發現《國朝歷科題名碑錄》就直接將進士童文藻寫作直隸承德府承德縣人。
有學者認為不同層級地名重名,往往無所謂相互排斥,實則不然。在個人筆記、文集以及方志中政區地名常省去通名,形成指類不明的模糊地名,所以僅專名重名亦會混淆,范圍有時超出省內,如通州、承德之例。而在官方場合下,因官印所鈐政區地名均書專名、通名,只有完全重名會混淆,這類重名對于官方潛在危害更大,朝廷也更為重視。可見地名重名的類型不同,在不同場景下其影響程度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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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廷對政區重名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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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時期,有官員開始重視普遍存在的政區重名現象及其流弊,多次提出徹底解決政區完全重名的問題。清廷因而開始應對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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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對政區重名之議
早在雍正前期,翰林院侍講學士戚麟祥就在奏折中悉數重名政區,認為“州縣之名相沿既久,重見疊出,指不勝屈,在一時不無魯魚之誤,在后世或致虞芮之爭”,主張“易以新名”。雍正九年,江西巡撫謝旻以省內兩處永豐縣切入,列舉江西與其他省份重名的政區,提出“查改”之議。這引起了雍正帝重視,但僅將廣信府永豐縣改名廣豐縣,并未更改其他重名地名。
乾隆二十八年(1763)九月,廣東按察使赫昇額以“彼此雷同易淆耳目”又奏請改地名,乾隆帝批示:“此等無關緊要之事,有不如無。”同年十月十一日,四川按察使石禮嘉亦奏請更改同名州縣,乾隆帝態度陡轉嚴肅:“此奏著交九卿詳悉定議具奏。”石禮嘉任職多地,深諳政區重名之弊,奏陳其危害:不僅為民眾勾結官員、胥吏舞弊作奸提供方便,還影響地方財稅收入,因此需“改擬嘉名······俾昭然各別,庶混冒之弊,可以永杜矣”。相較此前奏議,石禮嘉對重名危害的剖析更為深刻。地方弊病尤其錢糧征收最是統治者關心的問題,所以乾隆帝格外重視。然兩個月后,清廷最終駁回石禮嘉改名的請求。大學士傅恒與吏部等官員詳查政區名單,認為其時“同名之府、州、縣雖多而省分各別,并無一省之中亦有相同者”,而石禮嘉所舉政區均屬跨省重名,所言之弊實際并未發生,且吏治不清、財稅偷漏問題的解決不在于更改地名,而在于地方官員“實力稽查”,地名沿用日久,若大規模調整,“亦屬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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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區改名:革除現實之弊
從傅恒等官員的議覆可以看出,朝廷關心的是省內重名問題。如康熙二十六年(1687)定海衛改置定海縣,為避免與鄰近定海縣重名,原定海縣改為鎮海縣。江西省吉安府、廣信府同時有永豐縣,雍正九年廣信府永豐縣改為“廣豐縣”。光緒十三年(1887),清廷在彰化橋孜圖地方新設臺灣府、臺灣縣,為避免重名,同時將舊臺灣府、臺灣縣改為臺南府、安平縣。
清廷還根據實際調整統縣政區內專名相同的同級地名。貴州省遵義府有仁懷縣,其西亦有仁懷直隸廳;興義府有普安縣,其西亦有普安直隸廳。光緒三十四年(1908),原仁懷、普安兩直隸廳因無道員盤查均降為廳,分別并入遵義府、興義府,致使同一府內出現同名同級政區,因通名常被忽略且新近劃入,容易混淆。為此,貴州巡撫龐鴻書奏請將仁懷直隸廳改為赤水廳,普安直隸廳改為盤州廳,得到朝廷允準。
清廷認為省內確有必要更易同名者,經過治理,省內專名相同的政區仍有,還有人為設置的與所屬府名相同的附郭縣,但一省之內再無完全重名的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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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改印文:防范潛在之弊
因時、因地小規模地更改重名能整治一時一地的弊端,卻無法杜絕潛在影響。乾隆二十八年后,已見官員開始考慮解決這一問題。乾隆四十四年(1779),廣西布政使朱椿以省內上林縣、上林土縣性質有別,奏請將上林土縣印文內加一“土”字,以示區別。此建議針對性強,相較于改名,添加印文的成本更低。后經吏部議覆:“應如所請,改鑄土上林縣印。”此后,清廷參照上林改印的成例,進一步擴大改印規模。乾隆五十一年(1786),禮部奏稱:
臣等查得直省府州縣內有四處同名者、有三處同名者、有二處同名者共六十五處,所有印文具系某府某州某縣印字樣,并未分別省分,恐文書差票易致影冒之弊,而郵封接遞更虞舛錯······似應于某府某州某縣印文上冠各該省名,則彼此分明,行用益資憑信。如蒙俞允,臣部留記,俟各該府州縣請換印信時照式鑄給。
“影冒之弊”“郵封接遞更虞舛錯”等措辭實際與謝旻、石禮嘉觀點相差無幾。相較傅恒從地方實弊考慮更名問題,清廷此時已承認政區重名有潛在影響,加之上林改印的先例,才有禮部提出改印之制。
清廷規定:“嗣后印信篆文將次漫漶,即令早為陳請換鑄,倘有因循遷就不及時請換者,交部議處。”地方印信因遺失、行政建制變更或因印文模糊無法使用,官員往往奏請換印重鑄。趁換鑄時在重名印文中添加省名,既能省去專門重鑄的費用,禮部亦可同步開列完全重名政區名單,為后續改印提供參考(表3)。如嘉慶十五年(1810),護理湖南巡撫朱紹曾題請重鑄常德府桃源縣印,即言“印文已經漫漶,應請鑄換以昭信守······再該縣與江蘇省桃源縣同名,新印請添鑄‘湖南’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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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名治理的成效與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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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通過調整省制、明確直隸州制度、創設廳制等一系列改革,至乾隆時期實現了地方行政層級的簡化,建立起層級分明、運行有效的政區管理體系。相較于層級結構調整和地方行政制度改革,大規模專名更易并非朝廷關注的重點。經歷了雍正年間政區大規模調整之后,乾隆時期追求政區穩定成為清代政治理念。其時乾隆帝與傅恒等朝廷要員均強調保持政區地名穩定。從現實考慮,政區改名耗資費時,清廷規定:“其各省、府、州、縣名有改設及增設者,由大學士撰擬奏請欽定。”新名落實還涉及地方官印等一系列事項變動。即使官印改鑄完畢,遞送也耗資繁多,雍正帝即言“聞外省衙門請換印信,其使費竟多至百金或數十金”。故大規模改名政策不僅耗資甚巨,還與清廷的施政理念不相符合,難以貫徹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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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現省內同級同類地名排斥
清代設督撫一職溝通朝廷與地方,地位職能重要。督撫可奏請裁處各種地方事務,包括省轄州縣官員委署題調、獎勵和處分、考績和批假。督撫事關縣級政區調整的題請,通過率也較高。地方政務處理、公文流轉多在督撫轄區內即可完成,清代雖不乏鄰省重名的政區,如江西、浙江的龍泉縣和直隸、山東的新城縣,但它們均不在同一督撫轄區內,同轄區內的僅陜西、甘肅的安定縣一例重名。相較于跨省重名,省內重名對文書行政影響更大。所以清廷才會駁回石禮嘉的全國性更名之議,更改省內重名。
現代地名標準化要求一定區域范圍內同級同類地名不得重名。清廷評估政區重名的實際影響后,在平衡行政開支和文書行政的有效運轉之間選擇達到省級尺度上的同級地名排斥。錢大昕考訂明代同名縣,專門在文末提及:“而陜西之延安、鞏昌兩府皆有安定,江西之廣信、吉安兩府皆有永豐,則一省中且有同名之縣矣。”可見在清人看來,省內無重名縣是常態,故明代兩處安定縣才特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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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官印制度進一步完善
嘉慶十二年(1807),清廷議定:“四川平番營守備條記,與甘肅平番營同名,添鑄四川字樣。”表明改印之法確有成效,已推廣至武職系統當中。黃汝成稱贊改印政策道:“而今制,于府州縣之同名者,印文各加省名某某以別之,是亦無慮奸徒之作弊矣。”
一般而言,地方官印丟失重鑄,新印須與舊印有所區別,舊印才能失效,從而維持政府的信用體系,這往往導致地名的變更。因為“官印的印面形制、尺寸大小、文字格式、職官信息、書寫風格,都不容更改;唯一可變的便是地名信息。因此,歷史上每一次地方官失印重制,必然伴隨一次地名更改”,張偉然將此總結為“中國古代對于地名管理的一個很明顯的規則”。至清代,受同名官印加省名的影響,清廷規定官印“偶有遺失換鑄者,亦加某省字,以別新舊”,此舉既維持了地名穩定性,也使舊印自然失效,清朝官印遺失處置流程亦益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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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間接導致重名地名日漸增多
省內完全重名的實際弊端通過改名解決,跨省完全重名的潛在影響通過改印消除,這使得清廷新設政區時無須考慮新地名與外省地名重名情況。如光緒二十八年(1902)吉林新設長壽縣,因“居西長壽河、東長壽河之中,名曰長壽縣”,未顧及四川重慶府已有長壽縣。又宣統元年(1909),奉天省新置醴泉縣,以縣治所在醴泉鎮得名,亦未注意陜西省西安府已有醴泉縣。據筆者統計,改印之策實施后,仍新增47個重名政區,并未遏制住跨省重名政區日漸增長的趨勢,反而形成朝廷一邊治理,重名政區數量一邊增長的矛盾現象。后民國初年改府、廳、州為縣,致使清廷原本部分重名政區完全重名,為民國時期大規模更改縣名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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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忽視政區重名的多維影響
地名是社會的產物,與社會一切組織和個人息息相關,因此地名管理必須面向全社會。清廷基于單一行政視角,改名、改印雖能解決政區重名的行政弊端,但無法消除其對個人和地方社會的影響。程鴻詔即言:“臣觀春秋以來,地異而名同者,經生往往能言之。至言今地,則禮部鑄印,分別昭晰,而鄉儒或未能盡曉。”在此背景下,學者個人、地方士紳不得不尋求應對之法。
1.加方位、對稱詞
加對稱、方位詞區分重名的方法漢代之前就已有之。顧炎武言:“漢時縣有同名者,大抵加東、西、南、北、上、下字以為別,蓋本于《春秋》之法。”王鳴盛在梳理漢代同名縣時認為“郡國縣邑名同者,則加東、西、南、北、上、下或新字以別之”。士紳群體修撰方志時亦言:“漢時,凡郡縣名同而地異者,則加東、西、北、南、上、下以別之,歷魏晉皆然。”清代沿用此法,如“小保定”“南通州”“北通州”等地名。李鴻章在非官方場合,也將保定縣稱為“小保定”,但在題本中仍以正名“保定縣”稱之。
2.加省、府名稱
《潞城考古錄》言:“州縣同名,凡記人邑里者,當以省分或府冠之,此史例也,否則易于混淆矣。”光緒《睢寧縣志稿》凡例亦載:“近來編邑乘者遵寧簡毋煩之例,于職官、宦績各人籍貫僅載縣名,遂使州縣同名者不免歧訛······只載縣名不載省分,勢不免南北混淆,東西移易矣。此稿于宦績兼載某省職官,只載縣名,惟州縣同名者始加省分,以便查考。”陸以湉在《冷廬雜識》中亦遵循此法,如“福建長樂梁敬叔”“江西新城魯云崖”等。
地方社會和王朝政府的不同措施在實踐中相互影響,形成動態互動。加方位、對稱字原本屬于先秦、秦漢時期的官方行為,至清代已經演變成民間應對之法。地方社會的地名表達也影響到官方層面,加省名前綴詞的辦法被官方吸納,演化成改印之策;除了普通民眾、地方士紳外,在任官員也會在非正式場合采用民間適用的地名俗稱,如“小保定”。民間對“南通州”“北通州”的廣泛使用,又直接影響到民國時期官方的政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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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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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政區重名現象有三個明顯特征。一是與政區建置擴張節奏高度吻合,呈現前期快速增長、中期相對穩定、后期再次攀升的階段性變化,形成“邊疆增長、內地穩定”的差異化格局。二是金字塔型結構的重名政區中,縣級政區的數量最多。三是深受傳統命名原則與政治文化影響,美愿地名占比最高且用字高度集中。這些特征既是歷史地名層積淀的結果,也反映出清代獨特的政治地理環境。
然而地名并非靜態的地理符號,它既反映社會狀況,亦與社會關聯,影響國家行政、形塑政治制度。地名重復不僅影響個人、地方與國家行政,還引發社會各層面的多元互動。出于維持政區穩定和成本考量,清廷采取省內改名之策,實現省級尺度上的同級同名排斥。由于缺乏專門管理機構與專項經費,轉而調整官印政策以消除潛在危害,進而推動了官印制度演變。這種“有限治理”雖在維持行政效能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治理成本,但也忽略了重名地名對個人和地方社會的影響。清廷治理的缺位迫使地方尋求應對之法,形成國家與地方的互動格局。
清代政區重名及其治理實踐為現代地名管理工作提供歷史借鑒。當下我國依舊存在較多重名地名,決策部門需要建立系統、多維的治理框架,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家論證的地名管理體系,以多重維度審視地名重名現象,采取綜合化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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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 恒
來源:《歷史地理研究》2026年第1期
選稿:宋柄燃
編輯:宋柄燃
校對:鄭雨晴
審訂:汪鴻琴
責編:耿 曈
(由于版面內容有限,文章注釋內容請參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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