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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更新與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加裝電梯作為提升老舊小區宜居水平的重要舉措,有效破解了“懸空老人”出行難題。然因涉及多方利益主體,該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易產生糾紛。
本期分享的是一起因加裝電梯權益歸屬引發的二手房交易糾紛案。該案判決明確加裝電梯權益隨房屋所有權轉讓而轉移,未予另行約定時,轉讓價款應視為已包含增設電梯費用,使用權由買受人承繼。該規則明晰權責邊界,促進市場主體完善交易條款,為城市更新提供了司法指引。該案例獲評2025年度全國法院優秀案例。
錢某園訴陸某萍房屋買賣合同案
裁判要旨
老舊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具有其作為共有部分的從屬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自取得專有部分的專有權,便依法取得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權。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補償款或其他權利對價,否則房屋轉讓價款應視為包含了增設電梯的相關費用,加裝電梯的后續使用權益應一并轉移由買受人承繼。
關鍵詞
房屋買賣 / 未予約定 / 加裝電梯 / 權益歸屬 / 對價認定
案例撰寫人
何詰彌、譙燁
法官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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譙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曾獲全國法院學術討論會優秀論文獎,上海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特等獎,參與撰寫案例獲評全國法院優秀案例,多篇信息獲最高人民法院刊錄批示。
01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案涉房屋所在樓棟簽訂加梯協議并完成分攤資金的付款。原告錢某購房前于現場踏勘時加梯工程已近尾聲,且被告陸某聲稱其已付清全部分攤費用,并反復有意強調電梯加裝好之后即可安心使用、非常方便。
2022年2月,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其中關于加裝電梯及因加裝電梯新增的圍護結構、附屬設施設備的約定條款,雙方未予勾選。
2023年11月4日,案涉小區居民自治組織啟用電梯卡,原告申領被拒。經多方了解,系被告此前曾主動聯系居委會、物業和電梯安裝單位,仍舊以業主身份明確表示不需要電梯卡,且提出希望退還之前已付的加裝電梯分攤費用。
由于被告的惡意阻礙,原告無法獲取應得的電梯卡,嚴重影響了日常生活,遂涉訟,請求判令:1. 確認案涉房屋所在樓棟的加裝電梯之相關權利歸屬原告,被告配合原告辦理電梯卡申領手續;2. 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500元。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交易標的物為案涉房屋本身,與所在樓棟的加裝電梯無涉。簽訂合同之時,電梯能否最終安裝尚不確定,被告不可能于該時承諾電梯事宜。如原告將被告已支付的加裝電梯分攤費用全額返還被告,則對電梯的相關權利歸屬原告無異議。被告并無違約行為,不應承擔違約金。
02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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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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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評析
一、加裝電梯權益應由買受人繼受取得
(一)加裝電梯的物權定性
電梯雖可作為獨立之物,但附著于建筑物之上的加裝電梯與房屋住宅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無法分離,兩者形成了民法學原理上的附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加裝電梯屬于附合于不動產之上的情形,基于物盡其用的經濟價值考量,其產權歸屬應當與不動產相一致。
再者,加裝電梯作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屬于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具有公共屬性。由于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性質屬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即分為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實踐中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不可避免占用業主建筑物之樓道等共有部位,未占業主屋內專有部分。因此,電梯加裝完成后也應同屬共有部分之產權歸屬,為樓棟內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二)加裝電梯的權益歸屬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住宅電梯加裝完成后,基于建筑物附屬設施的從屬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自取得專有部分物權之時,一并取得對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與管理的權利。
本案中,在被告完成案涉房屋產權轉讓之時,其對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權益由買受人概括承受,原告既在原建筑物區分所有的范圍內享有電梯的使用權,也應承擔案涉電梯后續的維護費、電費等日常開銷,并配合所在樓棟內其他業主共同管理、文明使用電梯。
此外,居民自治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良性引導之效,為原告使用電梯提供必要協助,不應以新老業主間存有糾紛為由拒絕原告申領電梯卡的相關請求。且原告作為案涉房屋的新產權人,無需以原業主之配合為前提方能獲得使用加裝電梯之便。
二、未約定情況下如何認定加裝電梯的對價支付
(一)合同補缺制度的適用
界定合同當事人合意的范圍是否以合同書為準,需要考慮當事人在合同書之外所作出的允諾、約定等內容是否符合特定的條件,從而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約定不明經由合同解釋仍不得推斷當事人合意的情況下才能進入漏洞填補程序,如此亦能合理限制法官漏洞填補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了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從內容上看,該規范性質屬于任意性規定。一方面,前一分句規定的僅是當事人再交涉的行為義務,而非結果義務。另一方面,后一分句中所使用的“或者”二字,從文義上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第五百一十條的功能在于輔助指引法官裁量,而不能單獨作為請求權基礎,仍需法官將合同正本、附件及與合同訂立有關的所有磋商信息材料互相結合,全面審查,以期了解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目的,判斷出合同缺陷內容的應有之義。
(二)加裝電梯的權益對價
就本案而言,關于加裝電梯的對價支付,在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當雙方嗣后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合同項下其他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予以確定。
一方面,從文本內容來看,案涉合同明確區分“設備”及“房屋附屬設備”二者,可見房屋相關的共有部分及附屬設施通常是房屋價值的一部分。加裝電梯雖未在合同中明確標價,但從“房屋”這一概念的通常文義理解,其應涵蓋與房屋正常使用和價值相關的附屬設施,電梯在建成后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與房屋緊密關聯。
另一方面,從雙方交易全過程來看,被告于房屋出售前表示其已足額支出加裝電梯的分攤資金,原告購房前于現場勘驗之時電梯圍欄業已建好,使購房者有理由相信房屋已具備電梯配套的便利,進而愿意為房屋支付更高的對價。從日常生活經驗與交易習慣來看,若賣方未明確告知電梯需另行付費或有其他對價待付,購房者認為房屋買賣價款已包含加裝電梯之對價則具有合理的信賴基礎。
再者,案涉房屋交易完成后直至雙方因電梯退費發生糾紛之時,被告始向原告主張另行支付加梯費用,距房屋交易完成已近兩年,與大額交易中行使價款請求權的一般合理期間明顯不符。
綜上,法院認定案涉房屋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實際已包含加裝電梯的權益對價更具高度蓋然性。
(評析部分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05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三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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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研究室(發展研究中心)
案例撰寫人:何詰彌、譙燁
責任編輯:邱悅、牛晨光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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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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