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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五件人民法院審結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無錫法院審理的“博某軟件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作為第一件入選,為類案裁判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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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間,被告單位博某軟件有限公司負責為某醫院開發、維護網上掛號系統,被告人何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何某某暗中收集從后臺非法獲取的該醫院掛號用戶相關個人信息,并安排公司員工被告人熊某、羅某某將所獲取的信息數據導入公司自建數據庫。2021年初,熊某又安排人員在為該醫院開發的軟件上安裝接口,自動將掛號用戶個人信息導入公司自建數據庫。
案發后,在公司服務器、自建數據庫及何某某家中設備內均提取到包含有掛號用戶的個人信息,數據去重后合計2878070條。
裁判結果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博某軟件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綜合本案事實、情節、后果等,對被告單位博某軟件有限公司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針對醫療信息、患者隱私等個人信息犯罪案件高發,應強化醫療機構數據安全體系建設,嚴厲打擊泄露、非法獲取患者醫療信息犯罪。互聯網企業在為醫療衛生領域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企業經營范圍、合同約定及隱私協議等,在服務和授權范圍內合理合法地處理公民個人信息。
互聯網企業利用為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便利,非法獲取患者信息、醫療數據的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同時適用財產刑,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的態度。
一審:
審判長 王萬鈺
審判員 盧鳳生、駱文文
人民陪審員 方建良、蘇寅清、鄒聞奇、周 信
書記員 邵新云、戴靜英(錫山法院)
二審:
審判長 徐海宏
審判員 楊 柳、王麗楓
書記員 張夢璐、鄭 忱(無錫中院)
媒體聚焦
CCTV-13《新聞1+1》欄目
用近2分鐘時間對該案進行了詳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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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法治日報、
人民法院報、新華網、
中國新聞網等十余家權威媒體
也對該案審理進行了報道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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