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記者 馬付才
年邁老人到飯店就餐,行至飯店大堂臺階處時不慎摔倒,致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向飯店索賠3.4萬余元。面對索賠,飯店方表示,在該臺階處專門設置有醒目的“小心臺階”“小心地滑”警示,已經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日常生活中,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的酒店、飯店等常在臺階等處專門設置有醒目的“小心臺階”“小心地滑”的警示,那么,面對客人不慎摔倒的索賠,飯店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嗎?近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飯店就餐不慎摔倒
2025年3月6日11時許,湘潭縣78歲的陳峰(化名)前往某飯店就餐,行至飯店大堂臺階處時不慎摔倒受傷。經診斷,其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左膝關節積液、軟組織挫傷,并伴有下肢肌間靜脈血栓形成。陳峰住院治療8天,因其年齡等原因治療效果并不理想,此后不得不多次到門診治療。后經司法鑒定,建議其治療護理期90天、營養期60天。
陳峰認為,飯店地面濕滑且未放置警示標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與飯店多次溝通協商無果后,將飯店起訴到湘潭縣人民法院,訴請飯店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4411.24元。
面對陳峰的訴請,被告飯店則認為事發時地面并不濕滑,事發臺階兩側也有黃色立式警示牌,牌面印有“小心臺階”“小心地滑”等醒目文字;臺階上下立面還張貼有“小心臺階”字樣的紅色警示膠帶,店內已按規定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請求駁回陳峰的訴請。
法院判決對經營者不能苛以過重負擔
湘潭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經營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結合具體環境、風險程度及防范成本綜合考量,不能對經營者苛以過重負擔。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飯店在必要通行通道處設置醒目顏色與重復提示,已達到同類經營者通常情況下應具備的善良管理人標準。依據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認定被告已履行與其經營性質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損害的發生不存在法律過錯,依法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在該案的訴訟過程中,被告飯店自愿出具《承諾書》,承諾在已墊付592元醫療費的基礎上,另行基于人道主義補償原告陳峰4000元。法院認為,該承諾系被告依法處分自身民事權利的單方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
最終,湘潭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飯店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補償原告4000元(不含已墊付費用),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陳峰不服,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湘潭市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此案,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倪洪濤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飯店是否就陳峰下臺階時的不慎摔傷承擔賠償責任,應當以其是否對陳峰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為基礎進行判斷,如果經營者依法履行警示、預防義務即可免除侵權責任,不構成“有損必賠”的無限保險責任。消費者亦應盡到自身注意義務。進入公共場所,消費者不能將全部風險轉嫁給經營者。
司法應更具溫度
記者注意到,因就餐時不慎摔傷,顧客與飯店就賠償問題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例有多起。例如,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的蘇某在就餐時不慎摔傷,餐廳雖張貼了“小心臺階”標識,但無其他防范措施,最終承擔了一定賠償責任。
在該案中,蘇某與朋友在某餐廳就餐,當走至餐廳二樓臺階處不慎摔倒受傷,后經司法鑒定,蘇某構成十級傷殘。蘇某將餐廳起訴至西固區人民法院。庭審中,被告認為餐廳每層樓梯臺階處均張貼了醒目的“小心臺階”標識,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提醒義務,是蘇某自己不慎踩空導致摔倒受傷,餐廳對本次事故發生沒有責任。
法院在審理時查明,餐廳雖然張貼了“小心臺階”標識,但再無其他防范措施,而蘇某用餐結束下樓時也應當明確知道事故發生處有臺階存在,但蘇某全程在與身邊人談話,未留意到腳下臺階存在,進而踩空摔倒受傷,故蘇某對本次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經過法官的釋法明理,蘇某和餐廳方漸漸冷靜下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餐廳對蘇某的各項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剩余40%由蘇某自行承擔。
倪洪濤表示,湘潭縣法院在審理陳峰與飯店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中,鼓勵飯店對陳峰進行自愿人道補償,也是對社會價值的權衡,法律雖然是規則的執行,但當法律的邊界無法完全覆蓋現實的復雜時,法院可以在法律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尋找更具溫度的解決方案,司法的溫度體現在規則的堅守,也體現在對答案的最優選擇。我們不僅要維護誠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支撐,也要讓真正的公平正義,不只寫在法條之中,更落在人心之上。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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