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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來的媽媽》這事兒,挺讓人唏噓。
一部拿了西班牙圣塞巴斯蒂安電影節最佳女主角的片子,原定5月底全國公映,結果定檔消息一出,網友扒出判決書,輿論炸了,沒幾天就撤檔。
主演趙簫泓全平臺禁言,出品人汪涵、宣傳者姚晨紛紛切割。一部看起來挺有“價值追求(反家暴)”的電影,怎么突然就走到了這一步?
先從電影涉及的案件說起。
2009年,趙曉紅(后來改名趙簫泓)和丈夫因為“家庭瑣事”吵起來,廝打中她起身去廚房拿了水果刀,回來捅了丈夫胸口,人沒了。
西安中院判處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陜西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書里有句話很關鍵:多名證人證實,這對夫妻關系“較好,僅偶有爭吵”。法院沒有認定任何長期家暴情節,也沒有認定正當防衛。
但電影做出了重大“突破”,趙簫泓本人親自飾演“因反抗家暴失手殺夫入獄的母親廖紅”,情節也從“主動取刀故意傷害致死”改成了“長期家暴反抗失手殺夫”。
這等于是用電影做媒介,重新講述了一遍自己的案子,而且和法院判決存在明顯出入。
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當事人本人有權出演由她的案件改編的電影嗎?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要先說一件更確鑿無疑的事——拍攝時間。它讓影片拍攝從一開始就不合規。
趙曉紅2020年6月刑滿釋放,但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要到2025年6月才期滿。而電影拍攝期是2019年到2021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寫得明明白白: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得出版、制作、發行書籍、音像制品;不得接受采訪,發表演說。
2024年上海寶山區檢察院剛辦過一個類似案子:一個刑滿釋放人員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接受自媒體采訪并發布上網,就被認定為違反執行規定,受了行政處罰。
而趙簫泓主演一部講述自己真實案件的電影,面向全國觀眾,本質上就是“超長版采訪和演說”。
但這部電影又是怎么拿到龍標的?從立項到審查,監管部門是否盡到了核查義務?這些問題現在沒有公開答案。
退一步講,如果趙簫泓在拍攝電影時已經過了剝奪政治權利期,她是否就可以主演根據自己真實案件改編的電影呢?
在法律層面,刑滿釋放人員當然擁有重新融入社會的權利,但是出演電影,尤其是出演自己案子改編的電影,則存在巨大爭議。
這個爭議就在于,犯罪分子不能拿自己的犯罪經歷牟利。
在國外的法律中,甚至有專門限制罪犯從犯罪故事中獲利的法律,最典型的就是美國的“山姆之子法”(Son of Sam Law)。
1977年,紐約州立法禁止罪犯通過出售犯罪故事獲利,起因是連環殺手David Berkowitz被捕后,出版商想花7.5萬美元買他的故事。
這個法律要求,任何向罪犯支付超過一定金額的報酬,必須先通知州犯罪受害者委員會,受害者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主張這些資金。
核心邏輯不難理解:不能讓犯罪成為生財之道,犯罪故事的收益應該優先補償受害者,罪犯通過媒體重新敘述案件會影響公眾認知、挑戰司法判決的終局性。
《監獄來的媽媽》最初立項是拍一部紀錄片,但后來改成了故事片,還要登陸院線獲取票房,這顯然就構成了“讓犯罪成為生財之道”以及“通過媒體挑戰司法判決”。
因此即便趙簫泓過了剝奪政治權利期,即便這個案子在很多人看來存在爭議,恐怕也不能開這個先河。
回過頭來看,《監獄來的媽媽》走到今天這一步不是單一原因造成的。
在法律層面,趙簫泓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制作音像制品,違反的是剛性禁令。而電影敘事與生效判決存在明顯沖突,當事人本人出演更是客觀上構成了對司法權威的挑戰。
在社會倫理層面,刑滿釋放人員通過出演自己的犯罪故事獲利,觸及了“不得因罪獲利”的社會共識。電影消費的是“反家暴”這個正當議題,卻建立在被法院否認的事實之上,這對真正的家暴受害者是一種傷害。
當然,監管部門的責任也不應被忽視。一部電影能夠拿到龍標、定檔公映,說明它在審查體系內是“合法”的。直到輿論暴發才緊急撤檔,既讓片方損失慘重,也讓公眾困惑:審查到底審了什么?
家暴反殺確實是一個值得嚴肅討論的法律議題。我國法律近年來也在松動,2020年昆山反殺案激活了正當防衛條款,2023年最高法首次明確家暴反抗可適用正當防衛。
但《監獄來的媽媽》的問題不是“為受虐婦女發聲”,而是用一個被法院否認的“家暴”敘事,來包裝一個已被定性的“故意傷害致死”案件。它摧毀的不是一部電影的可信度,而是整個議題的信用基礎。
真正的反家暴敘事,應該建立在真實之上,應該尊重司法程序,應該保護所有受害者。當一部電影同時傷害了這三者時,它的撤檔就不是簡單的“創作自由受限”,而是多重底線被觸碰后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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