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部標榜“根據真實經歷改編”的電影,連最基本的法律事實都未能尊重時,它所帶來的就不只是藝術爭議,而是對社會公序良俗與司法公信的挑戰。近日,原定于5月30日上映的電影《監獄來的媽媽》宣布全面停滯、協商撤檔。表面看,這是一場關于“篡改司法事實”的輿論風波——影片將法院未予認定的“因瑣事故意傷害殺夫”改寫為“反抗家暴失手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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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深挖下去,該片從籌備到拍攝、從審批到備案,幾乎在每一個關鍵環節都留下了突破法律紅線的痕跡。身為法律博主,我想帶你穿過情緒的迷霧,看清這起事件背后那些被忽視卻至關重要的法律問題。
一、服刑人員擔任商業片主演:觸碰絕對禁區
事件中最具沖擊力的細節,莫過于主演趙簫泓在2019年參與拍攝時,仍是一名正在服刑的罪犯。她因該片獲得國際電影節獎項,微博賬號目前已被禁止關注。很多網友直覺上覺得“不對勁”,但說不出具體違反了哪條規定。其實,對此有著極為明確的禁止性規范。
早在1988年,當時的廣播電影電視部與司法部就聯合發布了《關于禁止錄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明確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得公開在社會上進行營業性演出,包括為電影制片廠、電視臺、電臺當演員和為音像出版單位錄音錄像;各音像出版單位和電影制片廠、電視臺、電臺不得將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表演制成音像出版物和影視片出版發行。且《監獄法》也明確,監獄所有活動必須服務于教育改造目的,不得用于商業盈利。
這里需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誤區:有人或許會問,如果服刑人員參與的是正能量宣傳片、警示教育片,難道也不可以嗎?事實上,法律禁止的核心在于“營業性”和“商業盈利”。如果是司法行政機關主導的普法宣傳、官方紀錄片等公益性活動,與教育改造目的直接相關,則屬于另一范疇。但趙簫泓擔任的是商業電影主演,影片計劃在全國院線公映并獲取票房收益,這已經明確落入了“營業性演出”和“商業盈利”的禁止范圍。即便攝制方獲得了司法部門的批準,也不等同于司法部門批準服刑罪犯以演員身份參與商業演出。簡言之,監獄是刑罰執行機關,不是經紀公司,服刑是接受懲罰與改造,不是發揮演藝才能的職業空窗期。讓服刑人員在鏡頭前“塑造角色”并以此盈利,本質上是對刑罰嚴肅性的消解。
二、以“紀錄片”之名行“故事片”之實:騙取行政許可的法律風險
第二個讓人警覺的問題,是該片進入監獄拍攝的審批方式。據編劇秦曉宇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所述,他從2018年開始籌備,為獲得批準進入監獄采訪拍攝,做了許多申請和辦理手續的工作,最后得到了司法部相關部門的批準與支持。而他的“最初的想法,是拍攝關于監獄的紀錄片”。但最終成片,卻是一部包含“按照劇本設計分鏡和調度,一條不滿意就重拍”的商業故事片,秦曉宇自己稱之為“虛實相生”。
如果這番描述屬實,那么制作方極有可能陷入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法律風險。進入監獄拍攝有著嚴格的審批制度,所有活動必須提前報備目的、內容和用途,且必須與實際執行嚴格一致。相關審批的邏輯基礎,是這些活動必須服務于教育改造、法治宣傳等公共利益。假如制作方以“拍攝監獄教育改造紀錄片”這一公益目的申請許可,在實際執行中卻大量進行商業故事片的素材攝制,這種“偷換目的”的行為至少產生了兩重法律后果。
其一,它違背了審批的公益前提,將嚴肅的監管場所變成了商業電影的片場,擾亂了正常監管秩序。其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有權予以撤銷。一旦許可被撤銷,基于該許可所進行的全部拍攝活動,其合法性根基都將被動搖。這“違背了審批的公益目的,也違反了監獄管理的強制性規定”,這屬于“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典型情形。這一情節,比“主演是服刑人員”本身更為隱蔽,卻同樣觸及法律的根本。
三、先拍攝后備案:漠視電影產業的法定前置程序
如果說前面兩個問題涉及監獄管理和行政許可,那么第三個法律硬傷則直接指向電影產業的合規底線。公開信息顯示,《監獄來的媽媽》于2021年才完成備案立項,而主演趙簫泓的拍攝工作在2019年已經開始。這種“先拍后備”的做法,直接違反了《電影產業促進法》的法定前置程序。
《電影產業促進法》明確規定,擬攝制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電影劇本梗概向電影主管部門備案。這里的“擬攝制”三個字清楚地表明,備案發生在拍攝之前,而非之后。立法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了讓主管部門能夠在電影投入大量資源之前,對劇本內容、主創資質等是否合乎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進行初步審查。如果允許先拍攝后備案,這一制度的事前把關功能就會被完全架空。可以設想,如果一部電影已經投入巨資拍攝完成,此時再提交備案,主管部門面臨的將是一個“生米已成熟飯”的局面,審查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必然受到嚴重減損。
對此,《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的法律后果也十分嚴厲:違反規定擅自攝制電影的,應由電影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及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且這類影片將無法獲得合法的公映許可證。也就是說,“先拍后備”不僅是一個程序瑕疵,而是可以導致整部電影被取締、相關公司面臨高額罰款的實質違法行為。先拍后備,不是“靈活變通”,而是對法定秩序的直接違抗。
四、改編的邊界:當“真實經歷”包裝虛假事實
最后,回到引發公眾最初憤怒的起點:對司法事實的改寫。真實案件中,法院并未認定家暴及防衛情節,這是司法機關經過法定程序審理后作出的事實認定。電影當然可以進行藝術加工,但當它明確宣稱“根據主演真實經歷改編”,并以此作為影片的核心賣點時,觀眾自然有理由期待其呈現的“真實經歷”并非憑空杜撰。
這并非要求文藝創作必須與卷宗一字不差,而是提醒創作者:一旦你主動將作品綁上“真實”的戰車,就必須承擔起對真實的尊重義務。如果“反抗家暴失手殺夫”這一核心情節在真實司法文書中并不存在,那么這種改編就越過了創作的邊界,進入了虛構事實、誤導公眾的領域。它不僅可能對案件中的其他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更會解構公眾對司法裁判的信任——當人們發現一部標榜“真實”的電影連法院認定的事實都可以輕易顛覆時,被消解的是整個社會對法律事實的敬畏。
從這個角度看,《監獄來的媽媽》的撤檔,并非什么“輿論過度反應壓制創作自由”,而是一次對法律底線與文藝倫理的必要歸位。關注女性困境、呈現刑釋人員回歸社會的艱難,這些主題本身有著深切的現實價值。但正因其珍貴,才更不能建立在對事實的篡改、對法律程序的踐踏之上。真正有力量的人文關懷,從不懼怕程序正義的嚴肅與瑣碎,恰恰相反,它只能在真相與規則的基石上生長出來。希望這部電影的教訓,能成為整個行業一次痛但清醒的法律常識普及:真實的重量,需要從開機的第一天起,就扛在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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