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5月6日,最高法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李某與馮某、張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該案的基本案情是,張某某與馮某同桌飲酒后,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交與馮某駕駛。駕駛過程中,馮某超速行駛,與李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后,馮某棄車逃逸。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馮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張某某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李某訴至法院,請求馮某、張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馮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馮某飲酒,仍將自己的機動車交與馮某駕駛,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馮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且在發生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某保險公司就相關免責條款已盡提示說明義務,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馮某賠償李某,其中40%由張某某與馮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法提到,實踐中,有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飲酒、無駕駛資質等不適宜駕駛的情形,仍將機動車交與該人駕駛,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主觀上具有放任風險發生的過錯,客觀上也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風險。
本案判決不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救濟,也有助于強化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責任意識,引導其注意駕駛人情況、加強對機動車的管理,構筑道路交通安全堅固防線,避免事故發生。
文 | 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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