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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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再審實務中,當事人不服一審、二審生效裁判申請再審時,常出現“新抗辯理由”爭議。實務中,部分當事人因一審、二審疏忽、新發現證據等原因,在再審程序中首次提出此前未主張的抗辯理由,并以此作為申請再審的核心事由;而對方當事人則主張,該抗辯理由未在一審、二審中提出,屬于放棄權利,不應在再審中審查,更不能作為再審事由。
那么,當事人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未提出的抗辯理由,能否在再審中提出?該抗辯理由能否作為啟動再審的合法事由?
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未提出的抗辯理由,原則上不能在再審中提出并作為再審事由,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尊重兩審終審原則和生效裁判既判力;但存在兩種例外情形:一是該抗辯理由基于新發現的證據提出,且該新證據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二是該抗辯理由屬于原審程序中客觀上無法提出,且不審查該抗辯理由將導致裁判結果嚴重不公的,法院可依法審查并作為再審事由。
本類案件焦點問題為,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未提出的抗辯理由,能否在再審中提出并作為再審事由,法院是否應審查該抗辯理由并啟動再審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人的再審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變更其在原審中的訴訟主張、質證及辯論意見的,應說明理由并提交相應證據,理由不成立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設立再審程序的目的是糾正生效裁判的重大錯誤,而非給當事人提供“二次訴訟”的機會,若允許當事人隨意在再審中提出新的抗辯理由,將架空一審、二審程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訴訟秩序。
據此,在一審、二審中未提出抗辯,亦未提起上訴,在再審中提出該抗辯理由,雖主張有新證據,但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逾期提出抗辯的理由成立,且該抗辯理由并非客觀上無法在原審中提出,故該抗辯理由不能作為再審事由,法院不應予以審查,其再審申請應被駁回。
此外,再審程序中對新抗辯理由的審查,需兼顧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當事人如果在一審中未提出現有抗辯,系其自身訴訟策略選擇,應視為其放棄該抗辯權利。若在再審中允許其補充提出該抗辯,將對對方造成訴訟突襲,違背公平原則,也架空了一審程序的功能。
周軍律師提醒,一審、二審未提抗辯,再審能否補充,核心看是否符合例外情形。當事人應在一審、二審程序中充分行使抗辯權利,避免因自身疏忽、訴訟策略不當放棄權利;若確有新證據或客觀原因導致原審中無法提出抗辯,需在申請再審時提交充分證據,說明逾期提出的合理理由。遇到再審抗辯理由認定、再審事由審查、新證據認定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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