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崔寧)在“萌寵樂園”與小動物互動時受傷,誰應當承擔責任?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相關案例。
市民王小花(化名)前往某“萌寵樂園”游玩,購票入園后自行購置食物投喂園內鹿群。投喂過程中,一只小鹿突然起身將王小花踢倒,并多次踩踏其頭部,造成王小花頭部、眼部嚴重受傷,佩戴的眼鏡也被損毀。
事故發生后,王小花為治療傷情支出了醫療費,后續還產生了配鏡、就醫交通等費用。經司法鑒定,右眼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該“萌寵樂園”在支付部分醫療費用后認為,已經及時救助傷者,并全面履行了安全管理義務,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故拒絕支付剩余費用。雙方協商未果。
王小花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該“萌寵樂園”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2萬余元。“萌寵樂園”雖認可損失數額,但主張王小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進入“散養動物區域”時應當盡到更審慎的注意義務,王小花未能充分注重自身安全,對損害發生也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王小花在投喂鹿的過程中被鹿踢倒踩踏受傷,“萌寵樂園”作為鹿的飼養者和管理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萌寵樂園”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王小花在與動物相處時未盡到謹慎義務或者存在挑逗動物的行為,應對王小花此次事故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小花的訴求。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糾紛,明確了經營管理者對所飼養動物致害風險應承擔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性游樂園區作為野生動物、觀賞動物的飼養管理者,負有常態化安全巡查、風險警示、隔離防護、突發處置的法定義務,即便游客常規投喂互動,園區也需預判動物野性突發風險,筑牢安全防護屏障,無證據證實游客故意引發危險的,園區不能免除賠償責任。旅行社、票務代銷方等第三方主體,若未參與園區動物飼養、場地運維、安全管理,僅提供票務、宣傳配套服務,無需為動物突發傷人事故擔責。
此外法官表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包括醫療、護理、營養等直接治療費用,因傷殘產生的殘疾賠償金、物品損毀的財產損失,以及嚴重傷情對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均屬于法定賠付范疇。法院將結合司法鑒定意見與相關憑證,兼顧合理性與公平性依法核定。
編輯 劉倩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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