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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自5月1日起施行。新規全面覆蓋"雅賄"、代持理財、離職退休受賄等隱性行為,入罪門檻降至3萬元,行賄受賄同罪同罰,斬斷腐敗利益鏈。
一、新規背景與核心變化 1.1 為何出臺新規
近年來,腐敗手段日趨隱蔽化,"雅賄"、委托理財、代持股份等新型腐敗頻發,傳統司法解釋難以覆蓋。以往司法實踐中,部分行為因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而逃脫追責,削弱了反腐震懾效果。
新規正是回應這一現實需求,將各類隱性腐敗行為全面納入刑事打擊范圍。
1.2 三大核心變化 變化一:隱性受賄全覆蓋
以委托投資藝術品、收藏品為名收受賄賂,或直接收受字畫、古玩、名貴煙酒等,均按市場評估價計入受賄數額
變化二:行賄入罪門檻大幅降低
行賄罪入罪門檻從6萬元降至3萬元,與受賄罪適用同一標準
變化三:公私企業同標準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參照國家工作人員標準執行
二、五類重點打擊行為 2.1 "雅賄":收受字畫玉石按市場價計入受賄數額
以委托投資藝術品、收藏品為名收受賄賂,或直接收受字畫、古玩、名貴煙酒等,均按市場評估價計入受賄數額。
入罪標準
價值達到3萬元即構成"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2.2 委托理財型受賄:未出資不承擔風險即為受賄
以委托理財、投資入股、虛假分紅等名義獲取收益,實際未出資或未承擔經營風險的,差額部分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
實務認定:
與實際出資方按約定比例分配收益 → 差額部分認定為受賄
承諾"旱澇保收"式保底收益 → 全額認定為受賄
代持股權享受分紅 → 分紅收益認定為受賄
2.3 代持型受賄:親屬名下財產同樣追繳
由他人代持房產、股權、存款,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無論是否實際控制,只要能證明歸屬關系,一律計入受賄金額。
關鍵證據:資金來源、實際控制程度、收益歸屬等綜合認定。 2.4 離職退休型受賄:離職后收受好處照樣追責
離職、退休后收受原任職單位或服務對象財物,只要與原職務行為存在關聯,且數額達到標準,同樣按受賄罪追責。
注意:此處的"關聯性"是新規認定難點,需要結合原職務內容、收受時間、利益輸送鏈條等綜合判斷。
2.5 介紹賄賂與斡旋受賄 介紹賄賂:
在行賄受賄雙方牽線搭橋,無論是否獲利,一旦賄賂行為成立,介紹人按介紹賄賂罪論處
斡旋受賄:
公職人員利用本人職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財物
三、受賄數額標準與量刑檔次
新規采用三檔標準:
數額檔次
金額區間
基本刑期
數額較大
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
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
300萬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特別提示
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數額,不存在"小額累計不算犯罪"的空間。
四、行賄罪認定標準 4.1 入罪門檻降低
罪名
原標準
新規標準
行賄罪
6萬元
3萬元
行賄罪"數額巨大"
200萬元
100萬元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6萬元
3萬元4.2 "不正當利益"認定
為謀取以下利益給予財物的,均屬行賄:
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利益
違反行業規范、制度要求的利益
請托人謀取競爭優勢的利益
4.3 從重處罰情形
用于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生態環保等民生領域
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五、職務侵占與挪用資金(企業合規要點)
新規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同等保護標準:
5.1 職務侵占罪
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
數額較大:
3萬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
100萬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2 挪用資金罪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
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 進行營利活動 非法活動
以上情形一律入罪,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六、贓款追繳新規
新規明確"不讓腐敗分子獲利"原則:
全額追繳:
贓款贓物及產生的收益(利息、分紅、增值)全部追繳
等值追繳:
原物滅失或與合法財產混合的,追繳等值財產
從個人財產抵扣:
贓款已揮霍無法追繳的,從個人合法財產中等額抵扣
代持同樣追繳:
通過代持、轉移賬戶、境外藏匿等方式隱匿的違法所得,一經查實全部追繳
七、常見問題FAQ
收受同事、朋友贈送的禮品是否構成受賄?
正常人情往來、金額合理的禮品饋贈不構成受賄。但如存在以下情形則可能涉嫌犯罪:禮品價值明顯超出正常人情往來范疇(一般掌握在5000元以上需注意);送禮者與職務行為存在利益關聯;以饋贈為名行賄賂之實。
幫親屬理財產品獲得收益是否構成受賄?
如系正常親屬間經濟往來、真實出資、共擔風險,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存在"保底收益"、未實際出資、以職權影響獲取超額收益等情形,則可能被認定為受賄。
退休后為企業提供"顧問服務"收取顧問費,是否違規?
需要具體分析。如系正常的市場化顧問服務、實質提供勞動對價,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與企業存在實質上的利益關聯,且未實際提供服務或服務與報酬明顯不對等,可能構成受賄。
企業員工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新規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標準統一。企業員工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回扣,數額達到3萬元即可入罪,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動交代行賄事實能否從寬處理?
可以。行賄人主動交代、積極配合調查的,可依法從寬處理,但不免除刑事責任。這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仍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八、律師提醒與實務建議 8.1 對公職人員
嚴格區分正常人情往來與受賄邊界
警惕"雅賄""理財型受賄"等新型陷阱
離職退休后尤需注意利益關聯的延續性
8.2 對企業及高管
建立完善的合規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
規范商務招待和禮品收受流程
注意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的刑事風險防控
8.3 對辯護律師
關注新規實施后的量刑辯護空間
區分"正常經濟往來"與"賄賂犯罪"的界限
重視贓款追繳與退贓對量刑的影響
結語:兩高新規的出臺,標志著反腐敗斗爭進入"全覆蓋、無死角"的新階段。無論是傳統型受賄還是新型隱性腐敗,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企業員工,只要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刑事追究。建議相關人員對照新規全面自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守住法律底線。
#刑事法律#職務犯罪#受賄罪#行賄罪#反腐新規#兩高解釋#企業合規
注:本文僅供學習研究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處理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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