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來,江西、云南等多地接連印發通知,倡議公職人員、黨員干部帶頭繳納物業費,要求按時足額繳費、不拖欠不打折,有訴求走合法渠道解決,堅決杜絕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激化矛盾 。這一舉措引發全網熱議,也讓我們不得不直面一個核心問題:繳納物業費本就是業主的法定義務,為何如今竟需要靠公職人員帶頭倡議?甚至連格外看重公眾形象、受紀律約束的公職人員,都出現了不愿繳費的情況,問題的根源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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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厘清一個不容置疑的前提: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不得以未接受相關服務為由拒絕支付 。簡單說,物業履行了服務職責,業主繳納物業費就是法定責任,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也是維護小區正常運轉的底線,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
但現實的矛盾恰恰在于,絕大多數業主拒交物業費,從來不是否定“花錢買服務”的基本邏輯,而是拒絕為“質次價高、貨不對板”的服務買單。我們不妨捫心自問:連本應以身作則、顧及自身形象的公職人員,都寧愿頂著輿論壓力、甚至影響個人考評的風險拒交物業費,這真的是一句“業主素質低”就能解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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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當下的物業行業,太多小區陷入了“物業降服務→業主拒交費→物業更擺爛”的惡性循環。不少物業公司拿著每平米一兩塊甚至更高的物業費,卻連最基礎的服務都做不到位:小區門禁形同虛設,外來人員隨意進出,安保巡邏全靠應付;公共區域垃圾堆積、樓道臟亂,保潔服務敷衍了事;電梯、路燈等公共設施損壞后,業主反復反饋卻遲遲不修;更有甚者,小區電梯廣告、車位出租等本該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收益,被物業公司私自截留,連基本的收支公示都做不到 。業主花了錢,卻沒享受到對應的服務,維權渠道又不暢通,成立業委會難、更換物業更是難上加難,拒交物業費,往往成了他們唯一能拿出的“反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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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倡議公職人員帶頭繳費,初衷是想破解物業費收繳難題,卻始終沒有觸碰到問題的核心。如果只一味要求業主履行繳費義務,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失之于寬,不解決“質價不符”的根本矛盾,就算公職人員帶頭交了錢,也只是治標不治本。
說到底,物業費收繳難題的破局,從來不是單向的業主約束,而是雙向的權責對等。我們既要向所有業主明確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的違法性,更要給物業公司戴上服務“緊箍咒”,健全質量監管機制、完善物業退出機制,讓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嚴格掛鉤。只有讓物業拿出匹配收費的服務,讓業主花的每一分錢都物有所值,繳費才會成為業主的自覺,根本無需靠倡議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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