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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醫保局發布《關于優化第十一批國家組織集采藥品醫保支付協同的通知》,自5月1日起對第十一批國家組織集采中選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實施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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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藥患者自付增加
《通知》提出,根據藥品類別,原則上按通用名(含劑型)確定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限適應癥報量的5個藥品除外)。上海市參保人員使用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參保人員和醫保基金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按政策規定分擔。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參保人員和醫保基金按政策規定分擔,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現金自負,并納入分類自負范圍。
針對奧拉帕利口服常釋劑型、達格列凈口服常釋劑型、馬來酸阿伐曲泊帕口服常釋劑型、艾曲泊帕乙醇胺口服常釋劑型、乙磺酸尼達尼布口服常釋劑型,《通知》明確,上海市參保人員使用其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非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的,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其中,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個人自負比例提高20%,其他藥品提高30%。
鼓勵“公允定價”
《通知》鼓勵非中選企業參照同類藥品制定公允合理的價格,保障人民群眾獲得質優價宜的藥品。
同時,鼓勵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并使用價格不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的藥品,不因使用此類藥品而核減相關病組的DRG/DIP支付標準及醫療機構總額預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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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醫療迎重大利好
《通知》指出,基層醫療機構在優先配備中選藥品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臨床需求配備非中選藥品。對于按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考核的品種,醫保部門對基層醫療機構采購非中選藥品比例不作要求。基層醫療機構使用乙類藥品參甲支付(醫保支付標準以下費用全額納入支付范圍,患者不執行分類自負),保障患者用藥可及性,引導常見病、慢性病患者下沉社區就診與開藥,進一步推動分級診療。
此外,《通知》要求,醫保部門將重點監測藥品的價格、供應、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運行等情況。加強醫院外配處方動態監測。將醫院“一刀切”地不采購非中選藥品的情況與高價非中選藥品外配用量進行動態關聯分析,視情況采取警示、約談舉措,切實保障患者合理用藥需求。上海市、區醫保部門要完善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引入智能監控,確保醫保基金合理使用。
來源 | 綜合自上海市醫保局、中國醫藥物資協會
編輯 | 劉瑩 張鐘文 高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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