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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案涉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某運輸公司名下,張某系該公司駕駛員。2021年11月18日7時許,張某駕駛案涉半掛車停放至某工業園門口,在下車與崗亭人員交談中,因其操作不當,導致案涉半掛車溜車,撞向張某及崗亭,致張某死亡,崗亭、監控、車輛部分受損的事故。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運輸公司為涉案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保險金額為每座2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事發時張某不屬于被保險車輛車上人員為由拒賠。張某近親屬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險金額20萬元。運輸公司同意由原告方向被告主張權利,其不再向被告申請理賠。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內承擔理賠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據此,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涉案車輛具有合法運營手續,張某為涉案車輛駕駛員,具有合法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張某作為被保險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其因操作不當,致所使用的車輛溜車撞向已下車的自己,致其死亡,屬于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情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付義務。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金20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能否獲賠車上人員責任險,需著重判斷兩個關鍵因素,一是是否屬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二是傷亡人員是否屬于車上人員。
對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的判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釋義部分載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及作業,但不包括在營業場所被維修養護期間、被營業單位拖帶或被吊裝等施救期間。因此,對機動車使用過程的理解應包含動態和靜態的過程,并非僅限于車輛動態行駛過程中。本案中死者作為機動車駕駛員,臨時停駛并下車與門衛溝通和登記均是為了保證車輛運輸功能的順利實現,此時車輛雖未處于行駛過程,但也屬于被使用過程中。
對于“車上人員”的判斷,雖然上述示范條款總則部分第四條載明,“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但如果僅依據該條款判斷,駕駛人在下車檢查車輛狀況、登記出入信息等對車輛仍具有管控義務的短暫時間內均不能認定為車上人員,而是屬于該示范條款第三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即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如果適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進行賠償,則造成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定義中的駕駛人或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相同的悖論,導致駕駛人權益無法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施行后為這一問題提供了有力遵循,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該條款實際上是基于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對下車后因自身過錯導致本人傷亡的駕駛員權益的保護,是對駕駛員及其家人、被扶養人的一項兜底救濟。
本案中,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既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又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張某系涉案車輛的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其在停車離開本車后,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溜車撞向自己導致死亡,屬于上述司法解釋的情形,其要求被告依據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故對其請求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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