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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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與金融借貸領域,“借新還舊”是常見操作——債務人到期無力償債,與債權人協商借一筆新錢還舊債,延長還款期限。但很多擔保人簽字時只知是“資金周轉”,全然不知真實用途是“填舊債窟窿”,最終被訴要求擔責。
那么,借新還舊貸款,擔保人不知情的,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方某訴上海某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裁判觀點簡析
1.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新貸與舊貸擔保人相同的,應予支持;
(二)新貸與舊貸擔保人不同,或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擔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新還舊事實的除外。
簡言之:借新還舊,擔保人不知情則免責;知情才需擔責。
2. 規則深層邏輯
- 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與信賴基礎:擔保人基于對“借款用途(如經營周轉)”的信任,預判風險后才簽字;若真實用途是“還舊債”,風險本質完全不同(舊債多為逾期壞賬,風險極高),屬于欺詐或違背擔保人真實意思。
- 禁止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借新還舊未告知擔保人,本質是雙方隱瞞關鍵事實,轉嫁舊債風險給擔保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如何判斷擔保人“知情”?
法院認定“知情”(知道或應當知道),需結合合同約定、資金流向、交易習慣、擔保人身份綜合判斷,而非僅看簽字:
1. 合同明確約定:借款用途寫明“借新還舊”“償還舊貸”,或擔保人書面確認知曉借新還舊,直接認定知情;
2. 資金流向異常:新貸到賬后短時間內轉回債權人,或流向舊債還款賬戶,且擔保人實際參與資金劃轉(如本案集團公司是實際用款人),可推定知情;
3. 交易背景關聯:擔保人是債務人關聯方(如母公司、股東),或全程參與前期舊債談判、結算,可推定知情;
4. 僅寫“資金周轉”≠知情:如本案,合同僅模糊寫“周轉”,無其他證據佐證,不能推定擔保人知曉借新還舊。
周軍律師提醒,借新還舊的本質是風險極高的債務重組,債權人與債務人隱瞞用途讓擔保人簽字,屬于典型的“轉嫁風險”。不知情的擔保人,不用為他人舊債買單。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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